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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多久,果真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。隨著通知單上的是小區物業所提供的筆錄,敘述案發當時因排水孔阻塞緣故釀成水災,令小紅憂心忡忡。

出庭日恰巧胡軒與我分別赴北京及返台,胡軒商請同僚劉律師代理出庭,與接手的律師將案情交待清楚。

隔天,劉律師將訴狀閱讀完畢,立刻來了電話。小紅在掛完電話後忐忑不安,含著隱憂欲言又止:「劉律師說對方提出的證據對我們相當不利,恐怕會敗訴……」

我一聽,立刻駁斥:「戰前言敗,不是我們的作風,僅以片面之詞來定論,那要律師幹什麼?律師不是該站在委託方的立場去蒐集資料瞭解真相嗎?」

訴狀的資料僅代表一方意見,所以才需要仲裁方的判定,給予雙方公平的決議。自古以來法律之前是講求證據的,無論是台海兩岸都一樣。返台前,特地邀約胡軒與劉律師連同小紅實地模擬一番。

偌大的會議室,桌面攤著一筆一筆的資料,眾人齊聚一堂熱烈討論著──

「對方特意將重點轉移在積水方面,絲毫不提水管爆裂之因,我們要特別指出水管破損才是主因。」這是對我方有利的說詞。

「還有,在大陸排水淤積是很常見的,平日雖然排得慢,但可以忍受。」胡軒也反應浴室積水已是家常便飯,不足為奇。

「總而言之,『水管爆開』為因,造成『排水不及』之果,就租賃合約上第X條約定──租賃期內,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。……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壞,乙方(租賃方)不承擔責任。」

眾聲沸沸,終於將證詞全部整理完畢,大夥兒的信心提昇不少,代理出席的兩人臉上終於露出了難得的微笑。

數日後,好戲終於上場,小紅與劉律師當日出庭的結果出爐──

原告要求:
1.賠償原告人民幣二萬元整。
2.賠償原告律師費用。
3.賠償原告所有訴訟費用。

審判結果:
1.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貳仟元整。
2.雙方各自負擔律師費用。
3.支付訴訟相關費用人民幣捌佰元整。

當小紅逐條報告結果,我心中的大石卻一一放下。

第一次在中國大陸打官司,這樣的結果已經是非常不容易了,雖然原告也頗令人同情,但經過這次的經驗,也希望她能學習到協商的必要性。結果是房東太太成為輸家,雖然收了罰金,恐怕連伍仟元的律師費用還得自貼,想想白忙一場真划不來。

對於我公司而言,也是給予同仁一個相當好的機會教育。在台灣家庭水管爆裂事件微乎其微,但大陸可就難說了,零件的偷工減料經常造成用戶的困擾。水電煤在無人時最好全部關閉,才能多一層生命財產的防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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